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上海市总工会(以下简称市总工会)和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决定于4月至10月开展2014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积极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精神,通过执法检查,强化单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认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有效实施。
二、检查对象
全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三、检查主要内容
单位遵守国家和本市住房公积金法规情况,主要包括:
1、单位是否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2、单位是否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3、单位是否按时(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足额(按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存在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行为。
四、检查时间
2014年4月至10月。
五、检查方式
本次执法检查采取单位自查自纠和执法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2014年4月至7月,单位对照国家和本市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本表可在单位所在区县公积金管理部、建设银行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领取,也可登陆http://www.shgjj.com或者住房公积金网单位会员系统下载),如发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与现行规定不相符的,还应报送自查自纠报告和整改计划。2014年7月31日前,单位应通过以下方式提交上述材料:
(1)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送至所在区县建设银行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
(2)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送至所在区县公积金管理部。
2、2014年8月起,市公积金管委会、市总工会和市公积金中心对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执法抽查,听取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核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并查阅职工名册、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和工资报表等。
六、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第38条,《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17条,《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7条、第8条、第9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单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应前往所在区县公积金管理部进行办理。单位不自行纠正的,市公积金中心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没有为所有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应前往所在区县公积金管理部进行办理。单位不自行纠正的,市公积金中心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办理补缴手续或者按要求制定整改计划。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手续。
4、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且不自行纠正的,市公积金中心将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对于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或者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除依法处罚外,市公积金中心将按规定在上海公积金网上公开违法单位名单,并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该单位的违规信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相关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自查工作,按通知要求,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填报材料,如实反映情况。发现问题,要积极落实整改。
2、自查阶段,单位应如实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按规定的时间报送至指定地点。
3、抽查阶段,被检查单位应配合检查和询问,提供营业执照、职工名册、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工资报表及其复印件以及检查人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