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理财宝家庭投资型保险(以下简称“本产品”)于2008年2月4日合同生效正式运作,现根据《平安理财宝家庭投资型保险产品合同》规定,本产品管理人向本产品持有人按每10份产品份额派发现金红利0.10元。现将本次收益分配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方案
以本产品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的可供分配收益为基准,本产品向本产品持有人按每10份产品份额派发现金红利0.10元。
二、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2014年6月9日;
2、除息日:2014年6月9日;
3、红利再投资日:2014年6月10日;
4、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10日。
注:“现金红利发放日”是指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6月10日划入销售机构账户。
三、收益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产品持有人。
四、收益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产品持有人的红利款将于2014年6月10日自产品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产品持有人,其红利将按6月9日除息后的产品份额净值折算成基金份额,并于6月10日直接计入其产品账户,6月12日起可查询和退保(赎回)。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产品持有人其红利所转换的产品份额免收投保(申购)费用。
六、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请退保(赎回)的产品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投资者如需设置或修改本次分红方式,请务必于权益登记日之前(即6月9日之前,不含6月9日),在本产品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更改分红方式。投资者若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本产品默认现金红利方式。
3、权益登记日(6月9日)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受理分红方式变更申请,但该申请仅对以后的收益分配有效,而对本次收益分配无效。
4、一只产品可以在不同的销售机构设置不同的分红方式。投资者若在多个销售机构持有本产品,其在某个销售机构修改的分红方式不会改变在其他销售机构设置的分红方式。
5、本产品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七、咨询机构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2)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11
风险提示:本产品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产品财产,但不保证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产品分红导致产品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产品投资风险或提高产品投资收益。产品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