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乾元—私享型”2012年第33期理财产品
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
“乾元—私享型”2012年第33期理财产品 |
产品编号 |
ZH070412001063D86 |
产品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目标客户 |
稳健型、进取型、积极进取型高资产净值客户 以及机构客户 |
内部风险评级 |
(三盏警示灯) |
本金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规模 |
产品募集期内,产品募集上限为1亿元,不设下限 |
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 |
单笔认购金额在2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之间的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90%;单笔认购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10% |
产品认购期 |
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4日 |
产品成立日 |
2012年3月5日 |
产品期限 |
63天(不含产品到期日) 中国建设银行有对产品进行提前终止的权利,并至少于提前终止之前2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 |
产品到期日 |
2012年5月7日 到期日至兑付日之间不另行计算投资收益及利息。 |
认购起点金额 |
高资产净值客户购买的起点金额为20万元,以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机构客户购买的起点金额为100万元,以1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
销售地区 |
四川省 |
附属条款 |
高资产净值客户、机构客户无最高投资限额,但是不能超过本产品规模上限。 |
税款 |
中国建设银行不负责代扣代缴客户购买本产品的所得税款。 |
其他 |
1.中国建设银行可根据需要对产品功能进行优化或升级,并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公布。 2.本产品不具备质押等担保附属功能。 |
二、投资管理
(一)投资范围
中国建设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的受托人,代表理财产品客户的集合体将本期理财产品所有募集资金与中国建设银行“乾元—日鑫月溢”开放式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募集资金一同投资于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以及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股权类资产0-70%、债权类资产0-70%、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0-50%,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或资产组合0-70%。
(二)投资团队
中国建设银行是国内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之一,拥有专业化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管理团队和丰富的投资经验。中国建设银行秉承稳健经营的传统,发挥自身优势,为产品运作管理提供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力争帮助客户实现收益。
(三)参与主体
本期理财产品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
本期理财产品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三、产品运作说明
(一)产品规模
1.本期理财产品规模上限:1亿元。如本期理财产品在产品认购时间内认购金额达到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停止本产品的认购,已经认购成功的客户投资权益不受影响。
2.本期理财产品规模不设下限。
(二)认购/申购/追加投资/赎回
客户认购本理财产品,应提前将理财资金存入客户指定账户。
本期产品运行期间,不开放申购、追加投资和赎回。
四、理财收益说明
(一)本金及收益风险
1.本期理财产品不保障投资本金及收益安全,中国建设银行发行本期理财产品不代表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保本或收益承诺。
2.风险示例
在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及收益未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根据投资收益实际回收情况计算客户应得本金及理财收益。
如到期只能回收本金及部分收益,则客户实际收益率可能低于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如到期未能回收任何收益,只能回收部分本金,则客户实际收益将可能为零,甚至将损失部分本金;如发生基础资产无法回收全部本金的最不利情况下,客户将损失全部本金。
(二)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
1.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的测算依据为:中国建设银行将募集资金投资于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或资产组合,通过资产组合管理实现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平衡,测算出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
2.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测算
根据上述测算依据,本产品拟投资的资产组合预期年化净收益率为5.7%-6.8%,扣除销售费率、托管费率后,在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和获得收益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9%-5.1%。
在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及收益未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须根据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及收益实际回收情况计算客户应得本金及收益;如发生基础资产无法回收全部本金的最不利情况下,客户将损失全部本金。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三)客户收益
1.收益计算公式
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客户投资本金数额、产品期限(天数)及实际的年化收益率按日计算收益。
客户收益=投资本金×实际年化收益率×产品实际天数÷365
2.计算示例
(1)认购金额在2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之间:
假设客户200,000元投资本金,产品期限为63天,中国建设银行公布的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9%,中途未进行预期年化收益率的调整,且在产品到期日,实际收益率达到了预期收益率,则在到期日应兑付客户的投资收益为:
投资收益:200,000×4.9%×63÷365≈1,691.51(元)(四舍五入)
(2)认购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
假设客户500,000元投资本金,产品期限为63天,中国建设银行公布的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1%,中途未进行预期年化收益率的调整,且在产品到期日,实际收益率达到了预期收益率,则在到期日应兑付客户的投资收益为:
投资收益:500,000×5.1%×63÷365≈4,401.37(元)(四舍五入)
上述示例均采用假设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五、费用说明与收取方式
本理财产品以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基础,收取的固定费用为产品托管费。其中,产品托管费率为0.05%/年。
扣除上述固定费用后,若基础资产运作的实际年化净收益率超过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则中国建设银行收取超出的部分作为产品管理的费用;扣除上述固定费用后,若基础资产运作的实际年化净收益率不超过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中国建设银行将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六、提前终止
(一)在本期产品投资期间,中国建设银行有提前终止权。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本期理财产品时,将提前2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客户,并在提前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客户返还理财本金及应得收益,应得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和实际收益率计算。
(二)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本期理财产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时,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本期理财产品。
2.因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等情形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期理财产品。
(三)提前终止时收益计算示例:
(1)认购金额在2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之间:
假设投资本金200,000元,产品期限63天,因产品提前终止,实际理财天数为10天,实际年化收益率为4.9%。则在提前终止日,应兑付给客户的投资收益为:
则客户收益=200,000×4.9%×10÷365≈268.49(元)(四舍五入)
(2)认购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
假设投资本金500,000元,产品期限63天,因产品提前终止,实际理财天数为10天,实际年化收益率为5.1%。则在提前终止日,应兑付给客户的投资收益为:
则客户收益=500,000×5.1%×10÷365≈698.63(元)(四舍五入)
上述示例均采用假设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七、理财产品到期本金及收益兑付
1.正常兑付
客户持有产品至产品到期日,客户的理财本金和相应的收益在产品到期后返还客户约定账户。中国建设银行于产品到期日后1个工作日内将客户理财本金和收益划转至投资者协议约定账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2.非正常情况
如果发生异常情形,造成本产品的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中国建设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客户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并于发生上述情形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建设银行互联网站公告兑付方案。
八、信息披露
1.中国建设银行通过互联网www.ccb.com 发布产品以下相关信息:在产品成立、正常终止或发生对产品产生重大影响之情形后的5个产品工作日内发布产品成立、产品终止、重大影响事件等信息;如中国建设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权、调整预期年化收益率、调整产品规模、优化或升级产品功能等,则需在提前终止日、新的预期收益率生效之日、调整产品规模之日、产品功能升级或优化日之前至少2个工作日进行公布;如发生产品到期时的延期/分次兑付情形,则于该情形发生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请客户注意及时在上述网站上自行查询。
2.客户同意,中国建设银行通过上述网站进行信息披露,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3.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提供理财产品相关账单信息。本期产品成立后,高资产净值客户可凭本人身份证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代理查询者还需同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在购买本产品的原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打印本产品相关账单信息;机构客户可凭交易账户对应的开户印鉴、有效机构证件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在购买本产品的原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打印本产品相关账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