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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问责,建行出台领导人员引咎辞职制度

发布时间:2005-05-23

   为进一步从严治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建行日前出台了《关于追究案件发生机构及其上级机构领导人员责任的规定》,实行领导人员失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制度。该规定中的领导人员覆盖全行,即包括总行董事长、行长、监事长在内的总行、分行和支行的各级领导人员。今后建行对管理工作严重失职,发生案件和重大违规问题的机构及其上级机构的领导人员,除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处理外,还将要求其本人引咎辞职。

    该规定明确,建行领导人员严重失职,导致辖内发生案件或违规问题,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引咎辞职:辖内发生多起案件或重大违规问题;涉及金额巨大或损失严重的;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挫伤员工积极性的。同时,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从严处理:案件和违规问题由上级机构或国家监管机关检查、违法违规行为人逃匿等非自查方式发现的;发生案件和违规问题瞒案不报,或上报时弄虚作假的;查处整改工作不力的。

    引咎辞职的程序为,领导人员有规定所列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应当向上级机构提交辞呈,请求辞去领导职务;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领导人员有规定所列应当引咎辞职情形而未提交辞呈的,应当责令该领导人员在确定的时间内辞职;该领导人员在上级机构确定的时间内未提交辞呈的,上级机构应当免去其领导职务。

    为贯彻落实银监会关于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和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要求,建行进一步加强了对各级行领导人员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制约。4月下旬以来,建行开展了全行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巡回督查工作,对基层机构负责人的监督制约,为此次拉网式检查的重点。相关检查内容包括:是否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是否违反业务操作规定代经办人办理业务,基层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执行如何等等。对不善管(领导班子软弱,战斗力不强)、不敢管(领导班子私心重,自身不正)、不能管(领导班子管理水平、控制能力有限)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将进行调整、充实。此次检查,还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选拔是否符合标准作为检查内容之一。前述负责人表示,建行将发挥上级、同级、下级三个层面的监督作用,从制度层面切实加强改善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问责。

为强化员工行为的约束,落实违规行为责任,早在1998年,建设银行在业内第一家出台了《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并于2002年、2004年作了两次修订,增加了各级领导人员失职、渎职、违规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理规定。此次《关于追究案件发生机构及其上级机构领导人员责任的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该行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系统,加强了对各级领导人员的有效管理。